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
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
  
  
本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 
一、重要提示 
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、否决或变更。 
二、会议召开的情况 
1.召开时间:2010 年9 月17 日下午15点 
2.召开地点:本公司会议室 
3.召开方式:现场投票 
4.召集人: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
5.主持人:公司董事长璩凌云先生 
6.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票上市规则》及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 
三、会议的出席情况 
出席的总体情况: 
股东(代理人)25人、代表股份6585900股、占股本总数的13.17%。 
四、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
表决结果: 
议案1:审议通过《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》 
同意6585900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%; 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; 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。 
议案2:审议通过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》 
同意6585900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%; 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; 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。 
议案3:审议通过《2009年度财务工作报告》 
同意6585900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%; 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; 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。 
议案4:审议通过《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》2009年公司利润不分配不转增。 
同意6585900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%; 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; 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。 
议案5:审议通过《2009年年度报告》 
同意6585900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%; 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; 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%。 
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
1.律师事务所名称: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 
2.律师姓名:杨帆 
3.结论性意见: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,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,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 
  
  
  
  
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
2010年9月17日 
 |